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控制程序
1.目的
为规范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认证委托人对其正确的使用和管理,同时加强CAFC对于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获得中绿嘉泰(北京)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AFC”)认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3.职责
3.1颁证委员会负责作出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3.2 CAFC总经理负责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的签发。
3.3评审颁证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发放、变更和注销。
3.4评审颁证部负责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的发放。
3.5技术质量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和撤销。
4. 认证证书
4.1本程序所称的认证证书指CAFC依据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程序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的证明性文件,证明其获证产品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4.2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再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日期再加12个月。
4.3 CAFC认证证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认证证书名称(有机/有机转换)及编证书号(由“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生成,再认证时保持不变);
(二)证书持有人及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三)认证类别:生产/加工/经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OR野生采集OR食用菌栽培OR畜禽养殖OR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四)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五)认证覆盖范围,包括基地(加工厂/经营场所)名称、基地(加工厂/经营场所)地址、面积、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生产规模、产量等信息;
(六)证书日期及有效期,包括初次发证日期、本次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名称、地址、网址、电话及标识;
(八)CAFC印章及签发人签字;
(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标志(适用时)。
认证证书样式详见附件一、二。
5. 认证证书的制作和发放程序
5.1 认证委托人认证过程如符合《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CAFC-CX-02)拒绝认证的条件,评审颁证部根据《颁证报告》,向企业颁发《拒绝颁证通知书》。
5.2认证委托人认证过程如符合《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CAFC-CX-02)批准的条件,评审颁证部根据《颁证报告》,向企业颁发《颁证决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同时寄发有机认证检查报告。
5.3认证证书的制作和发放程序
5.3.1证书制作人员根据《颁证决定》,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录入认证委托人信息、认证费用、合同号、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评定人员名单、获证产品、产量等方面相关信息后,经格式校验合格后,获得系统自动赋予认证证书编号。再认证企业证书号保持不变。
5.3.2评审颁证部按《颁证决定》及证书的既定格式拟稿,评审颁证部部长审核无误后打印,报CAFC总经理签发。证书制作人员扫描认证证书存档,将《颁证决定》及证书正本寄发给获证企业,将《颁证决定》及证书复印件存入档案。
6.认证证书的变更
符合《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中变更条件的的获证组织,可以向CAFC提出变更申请。经评审颁证部审核,报颁证委员会审议,CAFC总经理批准后,由评审颁证部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同时调整变更销售证及有机码。证书的制作程序同前。证书变更后,申请变更的获证企业应将变更前的《颁证决定》及证书原件交回CAFC,获得变更后的证书。
7.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撤销、参照《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执行。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CAFC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CAFC,或由获证组织在CAFC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获证组织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CAFC将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CAFC将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8.认证证书补发、认证证书副本和英文版本证书程序
8.1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为获得CAFC认证,且证书处于有效状态的企业;
(2)必须提交申请认证证书补发、认证证书副本和英文版本证书的理由(对于获证单元处于境外的认证委托人,直接发放英文版本证书);
(3)确保认证证书补发、认证证书副本和英文版本证书的合理利用。
8.2 工作程序
获证组织提交《获证企业认证证书补发申请表》、《认证证书副本和英文版本证书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评审颁证部对证书副本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知申请企业缴纳相关费用,补发证书、制作认证申请证书副本或英文版本证书,报评审颁证部部长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CAFC总经理签发。
8.3 行政财务部负责有关费用的收取及发票的开具。
8.4 评审颁证部负责保存补发证书的扫描件、认证证书副本和英文版证书,填写《认证证书补发、认证证书副本和英文版本证书发放登记表》,寄发上述证书。
8.5 证书副本样式见附件三。
8.6英文版本证书样式见附件四。
9.认证标志
9.1本程序所称的认证标志指认证委托人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在产品上加施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CAFC标识,表明其获证产品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认证标志包括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CAFC标识两部分。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形与颜色要求如下图所示:
CAFC标识标有中文名称“中绿嘉泰”和英文简写“CAFC”字样,图形与颜色要求如下图所示:
9.2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9.3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有机码(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唯一编号)、CAFC名称及标识。
9.4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采取粘贴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
9.5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
9.6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9.7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0.有机码
10.1 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CAFC按照国家统一的编号规则,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的编码(有机码),并采取有效的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10.2 CAFC有机码由CAFC统一发放,分为印刷型(流水线喷码)和加贴型两大类。其中,加贴型包括平装标签、卷装标签、牛皮纸、脚扣、PVC、PE膜二维码、洗唛型、二维码型等式样和规格。认证委托人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应及时向CAFC申请有机码。仅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不得订购有机码。
10.3认证委托人应建立有机码使用程序及台账记录,对有机码的申领、使用、流向等进行记录。
10.4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证书和有机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产地、核准产量的认证产品。认证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将认证证书和有机码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11. 有机码申领程序
11.1认证委托人按照要求填写《有机认证产品防伪追溯标志订单》并发送至评审颁证部。
11.2评审颁证部按照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描述、产量、标签数量等信息对订单进行审核。
11.3审核通过后,评审颁证部对订单分配有机码,并上传至国家认监委标志管理备案系统。
11.4经国家认监委标志管理备案系统备案后,评审颁证部将印刷型码段或加贴型有机码发送至企业并填写《有机认证产品防伪追溯标志发放登记表》。
12.引用文件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2014年)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9)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2号令(2015年)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
《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恢复认证的条件和程序》CAFC-CX-04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管理细则》CAFC- GL-07
12.记录
认证证书补发申请表CAFC-CX02-01
认证证书副本和英文版本证书申请表CAFC-CX02-02
认证证书补发、认证证书副本和英文版本证书发放登记表 CAFC-CX02-03
有机认证产品防伪追溯标志订单CAFC-CX02-04
有机认证产品防伪追溯标志发放登记表CAFC-CX02-05